普法宣传 | ​《泰州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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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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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献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 ...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水平、临床用血需求、人口数量和结构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并加强监督考核,对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 ...

第十五条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对其设立的分站、采血点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血站应当按照注册登记的地址、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优质的服 ...

第三十四条 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无偿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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