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标准化建设评分细则(三)
三、电、火及危险品使用管理情况
(一)考评内容
1.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2.未私拉乱接电线。
3.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
4.电动自行车有专门的集中充电区。
5.场所殿内禁止使用明火。
6.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明火和燃气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有专人看管。
7.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由专人看管。
8.禁燃高香、大香、斗香等要求。
9.加强对香纸、蜡烛、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10.场所内不宜堆放柴草、木材、杂物等可燃物,确需堆放的,须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
11.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
12.场所内不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和装饰物。
(二)扣分标准
1.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不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2.私拉乱接电线。
3.未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未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
4.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或在建筑内充电。
5.场所殿内点灯、点蜡烛等使用明火。
6.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明火和燃气时,无有效防火措施、无专人看管。
7.场所燃灯、烧纸、焚香时,无有效防火措施、无专人看管。
8.场所内燃烧高香、大香、斗香。
9.香纸、蜡烛、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不规范。
10.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材、杂物等可燃物。
11.蜡烛未有固定的烛台,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未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
12.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和装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