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
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
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
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
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
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
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
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