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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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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标准化建设评分细则(三)


三、电、火及危险品使用管理情况

(一)考评内容

1.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2.未私拉乱接电线。

3.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

4.电动自行车有专门的集中充电区。

5.场所殿内禁止使用明火。

6.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明火和燃气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有专人看管。

7.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由专人看管。

8.禁燃高香、大香、斗香等要求。

9.加强对香纸、蜡烛、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10.场所内不宜堆放柴草、木材、杂物等可燃物,确需堆放的,须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

11.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

12.场所内不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和装饰物。

(二)扣分标准

1.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不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

2.私拉乱接电线。

3.未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未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

4.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或在建筑内充电。

5.场所殿内点灯、点蜡烛等使用明火。

6.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明火和燃气时,无有效防火措施、无专人看管。

7.场所燃灯、烧纸、焚香时,无有效防火措施、无专人看管。

8.场所内燃烧高香、大香、斗香。

9.香纸、蜡烛、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不规范。

10.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材、杂物等可燃物。

11.蜡烛未有固定的烛台,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未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

12.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和装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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